为加大金融支持航运业发展的力度,打造航运业金融服务的高地,形成资金汇聚的洼地,营造一流融资营商环境,为航运业做大做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融资保障,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充分发挥信贷融资主渠道的功能
(一)实行“清单化”服务。把在我市的航运企业及其融资需求全部纳入清单,推送给在泉银行业机构,由企业基本账户开立行为牵头行,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牵头行无相应信贷产品,难以服务到位的,在银企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市委金融办协调另外确定牵头行,确保航运企业融资服务全覆盖。航运企业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有需要可随时更新。(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各银行业机构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在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上取得更大突破。业务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较好的机构要加大专业团队建设,为航运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专业化服务,鼓励适时设立航运金融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对新设立的航运企业,要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由老船东设立的新企业,在信用、资质、准入上要延续认定,适用相应的信用评级。积极为优质客户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保函、银承、信用证等,并加强资金结算等服务。推动航运供应链金融发展,为龙头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供应链管理和配套金融服务。对于单船资金体量较大的业务或单家银行授信额度无法满足客户单船要求的情况下,各银行可通过国内银团或国际银团产品提供资金融通,或通过中国出口信保的船舶买方信贷保险予以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泉州金融监管分局)
(三)鼓励创新特色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创新航运金融服务和产品,对参加泉州市金融创新项目评选获奖的航运金融产品按照《泉州市金融创新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总体评价方案》(泉金〔2023〕50号)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泉州金融监管分局)
(四)争取资源和权限下放倾斜。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在制定年度发展规划时把航运业列入重点支持产业,争取在信贷资源和权限上实行差异化管理。各银行业机构要对航运业开展深度调研,提出一揽子融资服务方案,以专报或“一行业一方案”的模式向上级行争取航运业专项额度和审批权限,为航运业融资服务提供更大的空间和更优的条件。(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泉州金融监管分局)
(五)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机构要运用好央行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创设再贷款专属信贷产品,推广绿色票据等再贴现业务。积极引导航运企业通过福建“金服云”平台申请“技改项目贷”、泉州“增信贷”等省市两级政策性优惠贷款,力争新增航运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全市同类平均水平。船舶贷款贴息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标准执行。(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泉州金融监管分局、市委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
二、优化保险保障功能
(一)实施船舶保险保费补贴。航运企业新增(不含省内过户)5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含)以内,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的自有船舶,且该船舶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给予航运企业自该船舶落户后12个月实际缴交船舶保险保费30%的保费补贴,单家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本级财政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泉州金融监管分局、泉州海事局,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扩大航运保险业务规模。在泉保险机构要重视航运保险,大力开办航运保险业务,通过召开专场推介会、招商会的形式,展示泉州航运保险产品和特色服务,做大我市航运业规模。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大地财险等基础较好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优化流程、改进服务,提高专业化、特色化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泉州金融监管分局、市委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三)提升保险保后服务水平。办理航运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加大专业队伍建设,积极向上争取资源和权限倾斜,优化审批流程,改进提升功能,在理赔、施救、减损、担保、涉诉等方面提供专业性强、时效性高的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牵头组建泉州航运保险专业服务团队,为航运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专业保险服务。要建立保险机构行业协同沟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为航运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周到、竞争力强的服务。(责任单位:泉州金融监管分局、市委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三、发展航运业融资租赁
对年租赁余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购入生产设备并被企业法人租赁使用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不含税)1%给予奖励,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单家融资租赁企业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船舶、港机港电设备直接融资租赁业务,纳入以上补助范围。(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四、优化航运金融发展环境
(一)培育发展航运金融服务机构。对国内外保险机构在本市设立航运保险区域性总部、专营机构、再保险区域总部,按《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收购控股的金融租赁机构,根据机构不同类型和级别,参照《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及购租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航运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
(二)增强增信服务。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服务产品,简化审批手续,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推动银担深化合作,大力推广见贷即保的“总对总”批量化担保业务,切实降费让利。对为我市航运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金补助。运用好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通过风险分担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提供增信融资服务和风险补偿服务。(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县两级融资担保机构)
(三)推动航运结算便利化。鼓励银行业机构为航运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在线结算服务,如海运费线上支付、船舶代理企业网上24小时缴费,降低资金占用成本。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设立或引入航运服务第三方平台,实现对航运业货代公司订舱、开票、运费支付等全流程线上服务,提升航运费用结算效率。鼓励银行为交船资金提供托管服务。优化船舶所有权转移和抵押权登记办理流程,推进船舶转籍“不停航办证”。创新服务举措,为企业设立等提供一站式“专家+管家”服务,持续提升银行账户服务质效。(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泉州海事局)
(四)畅通融资协调服务渠道。将金融服务小分队范畴扩展至保险、租赁公司,推进市县两级金融小分队开展“一线服务航运企业”活动,建立长效服务机制,梳理形成航运企业服务需求清单,健全跟踪回访机制,对无法解决的事项必要时可提交市金融发展工作调度机制予以协调。落实好“政银企担”一站式融资对接机制,不断更新航运企业“白名单”制度。发挥金融纠纷一体化调解中心作用,“一站式”解决航运金融纠纷,坚持“一企一策”帮扶航运困难企业。(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其他
(一)本措施由市委金融办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需进一步完善的事项,由市委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本措施涉及的优惠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类同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相关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公布之日符合本措施条件的奖励或补贴,按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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